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四)及时报告事故,如实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