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四)及时报告事故,如实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