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