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军事工业单位所在地周边安全区域应当受到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