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5‰。

行业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