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必须在年产三十万吨以上;(二)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在五千立方米以上;(三)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应当实行企业化生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