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必须在年产三十万吨以上;

(二)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在五千立方米以上;

(三)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应当实行企业化生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