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各类中等、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健康教育应当包括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