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性病监测中心,市、区卫生防疫站(以下统称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的医疗机构分别承担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日常防治管理工作和诊治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