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医疗、防疫、保健机构必须对用于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材严格消毒,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对消毒效果的监测;对捐献的人体组织、器官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以杜绝医源性传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