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产;逾期未停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