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上无证排污。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