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上无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