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都要互相学习,同心同德,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安定,搞好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在处理县内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