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开展民族、民间文艺活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革命文物、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民族文物,做好民族古籍、档案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取缔反动、色情、淫秽、腐朽的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