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治理工作,保护生态平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或生产时,必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和公害。谁污染,谁负责治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源林和珍稀动物、植物,加强对元宝山、九万山、滚贝老山、泗涧山等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