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从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扶助贫困乡(镇)、村脱贫致富。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贫困乡(镇)、村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的安排给予特殊照顾。

民族乡、贫困乡(镇)在县城或者县内经济较为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兴办企业所创属于本县的税收返还兴办企业的乡(镇)。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