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其他组成人员中,应配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