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其他组成人员中,应配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