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