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除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外,还应有其他民族的公民。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或者略高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