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