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结束时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