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