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且本人接受提名,或者自荐参选的;

(二)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也可以重新推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