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且本人接受提名,或者自荐参选的;(二)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也可以重新推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