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进行审批的;(二)不依法进行鉴定和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