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按照档案损失价值予以赔偿;不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后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