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