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取水户用水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制定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