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因建设施工等非生活用水临时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申请,按批准的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