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