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及自治区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