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性收费第九条已废止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