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性收费第十条已废止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