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