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