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收费第十二条已废止经营单位、个人和个人合伙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经营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