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从事与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