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游览区域内设置游览线路、卫生环保设施和防火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维护游览和经营秩序,改善游览服务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