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