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