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的沼泽、河床、湖泊、溪流、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