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森林公园的树种调整和林相改造,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游览区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禁止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以及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的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