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