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