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