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