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