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