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十条已废止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