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集体承包给农户管理的“责任山”,其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承包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的“责任山”。其他承包、经营林地的,双方权益由合同约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