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报送备案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