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师范毕业生违反任教服务期制度,自行从事其他工作的,由教育、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接受师范教育期间的培养费和专业奖学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