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后果和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