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吸引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对各级师范学校和非师范学校师资班的学生,免收学费并适当降低杂费收费标准。各级师范学校和非师范学校师资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